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加强对拍卖师的管理,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以及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拍卖师是指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国务院拍卖业主管部门、人事部的指导下,依法负责对全国的拍卖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 注 册
第四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不得以其拍卖师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第五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每年年检注册一次。
年检工作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符合注册条件的加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年检注册专用章。
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六条 拍卖师申请年检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将下列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未成立相应协会的,拍卖师可将上述材料直接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1、《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拍卖师年度注册申请表》;
3、拍卖论文或案例分析文章一篇。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对上述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申报材料及违规违纪的拍卖师,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应出具书面意见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三) 符合注册条件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予以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审核结果通知持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通知持证人。
第七条 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
(一) 允许拍卖师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但须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单位手续。
(二) 拍卖师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说明变更注册单位的理由,调出、调入单位须签署意见并附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如调出或调入单位有异议的,须由拍卖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出具书面意见,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
(三) 《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审批办理。
(四) 新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须在所注册的拍卖企业工作满一年后,方可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
(五) 拍卖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只允许变更注册单位一次;
(六) 拍卖企业仅有一名拍卖师且要求变更注册单位的,拍卖师本人应提前6个月提出;
(七) 拍卖师在暂停执业期间不得变更注册单位;
(八) 拍卖师调入拟组建的拍卖企业未获批准设立的,可允许再次变更注册单位一次。
三、 执 业
第八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须当场出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 年检期间,拍卖师无法出示证书原件的,须出示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暂停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暂停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一条 拍卖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规范执业。
第十二条 拍卖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拍卖活动当事人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拍卖师不得以竟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竟买。
第十五条 拍卖师不得与委托人、竟买人串通,操纵价格,损坏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 再执业期间,由于拍卖师自身原因造成拍品成交价低于底价的,损失金额应由拍卖师个人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
拍卖师受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指派、应邀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时,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双方企业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八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
拍卖师应邀为其他单位主持拍卖活动时,须在拍卖活动开始之前,由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与该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拍卖活动由协议或合同双方联合举办。
第十九条 严禁拍卖师将《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于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条 拍卖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未当场出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
(一)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逾期未办理年检注册手续的;
(二)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擅自到其他拍卖企业任执业拍卖师的。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在执业期间,由于自身原因使拍品成交价低于底价、给拍卖活动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
(五) 违反本规定二十条,未按规定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执业资格一年
(一)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拍卖企业执业的;
(二)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而主持拍卖会的。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以竟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竟买。
(五)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与委托人、竟买人串通、操纵价格,对其他当事人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
(六)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 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二) 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三)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
(四)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钱物,构成索贿、受贿行为的;
(五)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与委托人、竟买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给国家或其他拍卖活动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 违反《拍卖法》第五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七) 五年之内,被暂停拍卖师执业资格累计时间超过三年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将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1年或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或本人所在拍卖企业应及时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手续,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备案:
(一) 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
(二) 出国定居的;
(三) 死亡或失踪的;
(四)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七条 拍卖师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可依据有关法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拍卖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处罚的具体程序,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另行制定。
五、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地方拍卖行业协会制定的拍卖师管理办法中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